——被执行人与他人共谋将车辆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未履行相关判决,却长期使用该车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共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7日,黄岩法院判令陈玲菊赔偿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770.11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判决生效后,2015年9月24日,黄岩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10月12日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陈玲菊立即支付王某某经济损失113770.11元及迟延利息,并要求在不能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玲菊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据查,被执行人陈玲菊为规避自己的肇事车辆浙JC321J号马自达轿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被法院执行,串通案外人程红伟,故意将该车过户给程红伟。但被执行人陈玲菊仍长期使用上述车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时查明,陈玲菊、程红伟在民事判决后,以涉案车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得人民币55000元,上述款项被用于归还陈玲菊的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陈玲菊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乘坐飞机至澳门游玩,使用高档手机等高消费行为。2016年4月7日、8日,陈玲菊、程红伟因本案被黄岩法院司法拘留,但陈玲菊仍未履行执行义务。
黄岩法院以陈玲菊、程红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11日陈玲菊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后履行完毕了全部执行义务。当月24日、27日,陈玲菊、程红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19日,黄岩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玲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程红伟明知陈玲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仍与其共谋并配合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情况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陈玲菊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陈玲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规避车辆被法院执行,将其所有的车辆名义上转移到案外人名下,实为自己使用,在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该车辆,属隐匿财产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程红伟帮助实施隐匿财产,构成了拒不执行的共同犯罪。此外,陈玲菊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义务,还外出旅游、购高档手机实施高消费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亦属拒不执行的犯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