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信书强、边立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1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信书强、边立云继续履行协议。被告信书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信书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信书强、边立云未履行判决。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庆云县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信书强、边立云发出了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领取拆迁补偿款的通知,限期迁出房屋公告,但两被执行人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法院多次做说服工作,但被执行人信书强采取反锁防盗门等手段,对执行人员态度蛮横,威胁办案执行人员。被执行人信书强在自有住房及新建厂房可以居住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2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庆云县公安局。庆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庆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3月20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7日以信书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