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东未如实申报财产,并隐匿财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诉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桓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姜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鑫商贸公司钢材款和利息共计2 470 68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姜东未主动履行判决,金鑫商贸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桓台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1日立案,并分别于同年7月13日、7月15日向被告姜东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案件执行期间,姜东与金鑫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姜东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并自愿以商品房作为抵押。但是姜东在和解期限内,未履行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1月20日将其位于临淄区怡海国际的Y07号房折换成三套房产,于同年将该三套房卖予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5月22日,姜东在已经将房产折换后变卖或顶账的情况下,仍然以该房产做抵押,骗取申请执行人金鑫公司信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桓台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12月27日对姜东拘留十五日,但姜东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5年4月,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姜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2016年7月2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