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陆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关于莫某与陆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某因资金紧张,向莫某借款,后因逾期未还,莫某将陆某、吴某(陆某之妻)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成立,陆某、吴某应偿还莫某相应借款。
执行过程:法院依法受理莫某强制执行后,向陆某、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通过网络与传统司法查询陆某、吴某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和存款等财产,依法搜查陆某、吴某的住宅,除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陆某、吴某所有的房产评估和拍卖变卖,但因无人竞买而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财产经过法院采取评估、拍卖及变卖等措施仍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