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执行潘某、覃某盟、覃某科、黄某先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王某申请执行潘某、覃某盟、覃某科等人身体权一案,王某在酒吧从事保安工作,被潘某、覃某盟、覃某科拳打脚踢,砍刀追打,致使头部、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法院判决潘某、覃某盟、覃某科等人应赔偿王某相应的赔偿款。
执行过程:经法院调查核实,潘某、覃某盟、覃某科、黄某先因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王某受伤后行动不便,精神上造成较大的伤害,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20000元,后经执行法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第十六条第(六)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后对案件进行终本。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