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至14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龙宽等4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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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龙宽纠集被告人陈灵民、李作仁、李建新、李刚峰、李尧欣等人采取贿选、恐吓竞争对手等方式破坏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基层组织选举,把持黄龙庙村基层政权,并以黄龙庙村基层政权为平台,以亲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为纽带,通过辱骂、殴打等手段和安排进入村基层组织、入股工程项目等笼络安抚方式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在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纵容下,该组织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恃强凌弱,侵占集体财产,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龙宽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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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李龙宽等41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41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3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被告人近亲属在专门设置的视频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