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经熟人介绍与某村村民段某结为夫妻,并将户口迁至该村。婚后生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崔某和女儿在该村居住至今。2010年该村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以崔某已离婚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为其发放补偿款,崔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拿起了法律武器……
我是合法村民
崔某,女,出生于1969年3月,21岁时经熟人介绍与新乡市某村村民段某相识,两人情投意合,相恋一段时间后,于1991年11月结为夫妻,1992年8月崔某将户口迁至该村并在该村长期生活,成为该村村民。1993年7月生育一女。之后,双方感情出现变化,矛盾时有发生,裂痕逐渐增大,于1996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崔某和女儿在该村长期居住至今。
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把我当“外人”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2010年初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崔某本想着能领到一笔土地补偿款为女儿攒点学费,好供女儿上大学,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在2010年年底村委会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把她列在领款名单之外,当成了“外人”。崔某向村委会讨要说法,村委会却以崔某已经与段某离婚,不再是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向崔某发放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应当有我的
崔某百思不得其解,认为自己在该村已生活了近20年,早已是该村的合法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村民应有的待遇,享有同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毅然选择了法律途径,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她的合理诉求。
新乡市28365官方网_365BETAPP官网_365串球在哪里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某与段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段某所在的该村,并在此居住,即成为该村村民,原告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被分配给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婚姻自由,村委会以原告已离婚为由拒绝对其支付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该村村委会支付原告崔某土地补偿款11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