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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合伙期间欠债务 退伙容易“逃”债难

          发布时间:2012-07-11 10:03:59


            新乡市三男子合伙开办企业,在合伙经营期间欠了别人的债务,后来因经营不善合伙终止,终止时约定合伙期间的债务由其中一合伙人(合伙企业承继人)承担。但是后来的经营人迟迟不还债务,债主无耐将三人同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退伙人直喊冤,其实他们一点也不怨。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杜某、仝某、念某就是本案的三个被告,三人原来是合伙关系,合伙成立了一个设备厂。在三人合伙经营期间,因经营问题,欠了马某(即本案的原告)172900元。后三人陆续偿还部分欠款,截止2010年4月,还欠马某136600元。同时因企业亏损,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经清算,合伙设备厂外欠款167000元,其中包括欠马某的136600元。三人协议约定:企业由念某经营,仝某和杜某各承担15000元债务,剩余欠款由念某全部承担。协议签订后,杜某和仝某各自交付念某15000元现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念某迟迟没有偿还欠款,于是马某就将三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令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仝某和杜某很是不理解,认为三合伙人已经有了约定,并且自己也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为什么还要让自己履行责任呢?

        法官释法:本案是一个关于合伙期间债务纠纷的案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形态,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即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债务,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纵然合伙人退伙,也应该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人合伙经营期间出现了债务,三人就应该连带清偿。

            读者也许不解,三人之间退伙时不是有约定吗,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呢?下面说一说关于退伙时的约定效力该怎么认定呢?民法中有这样一句易理解的理论叫“内部协议效力不对外”,具体到本案,就是说杜某、仝某、念某三人在退伙时签的协议只能约束此三人,不能约束此三人以外的人,所以说三人的约定对此三人是有效的,对以外的人是无效的。在本案中,杜某、仝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以三人的约定向念某要求偿还,并且念某也理应偿还。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层法律关系,造成了普通民众的不解,一层是杜某、仝某、念某三人之间的退伙约定,是一种普通意义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约束此三人。另一层是杜某、仝某、念某所成立的合伙企业与马某之间的欠款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对此四人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中,主要依据是第二层法律关系,杜某、仝某、念某三人不能用第一层法律关系来混淆第二层法律关系,所以说三人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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