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商事案件】
1.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度为500万元以下,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额度为300万元以下;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应办理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4.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
行政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刑事自诉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3.申请执行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无须预交执行申请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
1、须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
2、当事人申请讼费缓、减、免,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