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上级部门及院领导转办或批办的信访件;
(二)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当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映违法办案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
二、来访人员按先后顺序向接待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为了准确记录来访事项,来访人员须依序登记,并出示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来访的,由代表人(不得超过3人)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人须填明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人数、简明信访事项或投诉请求。
三、来访人应当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接访秩序和接访场所卫生,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来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接访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携带夹带爆炸、有毒、放射性、易燃及其他危险物品;
(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纠缠、侮辱、欧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以扬言行凶、杀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在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打标语、呼口号、散发、张贴材枓,组织煽动闹事,或者占据办公、接待场所,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扰乱办公或涉诉信访秩序;
(五)非法滞留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遗弃在人民法院;
(六)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公私财物;
(七)其他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妨碍司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