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男女平等,并对出嫁、离婚、丧偶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受理。然而,在当前仍以男性为当然户主的中国农村,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分配、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利益等方面不同程度地损害着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农嫁非、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四个与土地权益有关的问题,也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个方面。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包含的因素众多、关系复杂,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许多方面的矛盾,而且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矛盾将会有增无减。
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侵害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2003年开始施行的《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排除在主体之外,就使“农户”中的妇女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的登记,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因为在父系家庭中,男性才能代表“家”,土地承包书上通常只有父系家长的名字。以“农户”承包土地的政策实质上就是在男性之间的土地分割,女性的权益在“家”的形式下被掩盖了。现在的农村女性如果脱离了家庭,她就完全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特别是很多离婚的妇女,婆家不可能让她们留下来种“家”里的地,娘家也把她们当作外人不会再把地给她们。
目前,在农村,村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往往在解决村民纠纷、调节村民关系、协调村民利益等方面,地位举足轻重。可有一些“村规民约”受传统自然法影响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还有的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已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罪魁祸首。有学者指出:“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某些类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的一种规范。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村民共同意志的载体,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具有特殊作用。但是村规民约在实际运行中,受到传统文化、小农意识和农村实际情况的限制,在制定过程中、内容上及执行上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男权文化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讨论制定的基本为男性公民,人们思考问题、制定村规民约也是从保护男性利益出发,这样就会有意无意忽略或损害了女性的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犯,一般不是个人行为所致,而是村组织领导人利用村规民约或习惯做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根据”的侵犯。
针对上述存在侵害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情况的应对措施是首先要齐抓共管,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国策意识和“儿童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从教育培训、法律咨询、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环节为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形成人人都关心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氛围。其次,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妇女儿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是妇女儿童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力措施。使广大妇女同志努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健全《村民组织法》,从源头上规范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只能是村民的依法自治。因此,村规民约有其合法性,但是有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 。尊重村民自治权利要以法律为底线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坚持以各类法律作底线,一旦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各村要严格按照合法的村规民约办事,不允许各村民小组有不同的土办法。对与《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只有少数的农村妇女拿起法律手段维权。据统计,我区法院2011年度至2013年受理该类案件仅6件,其中涉及妇女5人,涉及儿童1人,涉案标的74400元。经过合议庭特别是陪审员的积极参与调解,以调解率百分之八十三点三的结案率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