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苏先生银行卡上的钱不翼而飞,究竟谁该为此事负责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借记卡纠纷案。
2011年12月22日,苏某为偿还房贷,在建设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将其所用手机与该卡进行了绑定,开通该卡消费的短信通知业务。该卡每月21日扣房贷,2015年5月21日,苏某被告知该卡内余额不足扣缴贷款本息。苏某通过查询客户交易信息,发现该卡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网银在线(北京)(快捷支付平台)异地POS消费两次,合计7787元,但该两笔消费其均未收到银行发出的消费短信通知。苏某手机储存的2015年5月10日、11日、12日三天的短信清单,经其咨询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该短信清单已超出移动公司最长的保留期限(6个月),无法予以调取。苏某当庭拨打网银在线(北京)客服电话4000988511询问通过该平台如何支付。网银在线(北京)客服告知:不同的消费方式需要不同的支付条件,一般需要验证码、身份证号码、支付密码。被告建设银行辩称。原告所持有银行卡被盗刷,但并未收到本应收到的消费短信提醒通知,从近期银行卡盗刷案件司法实践来看,有可能是原告点击了不明链接,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不当操作导致的,上述均由原告举证。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苏某已向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报案,该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未侦查终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在建设银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开通消费短信提醒业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苏某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个人信息。本案中,苏某银行卡通过网银在线(北京)被盗刷,庭审中苏某通过拨打网银在线(北京)客服电话询问得知,涉案银行卡若是通过该系统被盗刷,则至少需要银行卡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验证码或支付密码其中一种。因该银行卡与苏某手机已绑定,其个人信息均由自己保管,其诉称未收到消费短信提醒通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苏某作为其手机的实际操作者,未尽到妥善保管其个人密码信息的谨慎义务,是导致该存款损失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对该款项损失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建设银行辩称苏某点击了手机上不明链接或手机操作不当导致该款项被盗刷,但未有证据证实;其次,建设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储户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本案中,建设银行也承认如果点击手机上不明链接,第三者利用技术手段,会把短信提醒功能屏蔽,证明建设银行在银行卡安全防范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尤其是从建设银行作为金融理财服务提供者,苏某作为消费者的服务关系来看,建设银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负有向苏某履行通知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建设银行以苏某点击不明链接导致短信屏蔽等理由免责,就会产生要求手机银行使用者必须经常地、时刻地关注手机,进而会导致因享受该服务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该免责不具有正当性。对苏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建设银行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该损失发生的另一原因,应负赔偿该存款部分损失的责任。综上,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定双方的责任以5:5为宜,即由建设银行赔偿苏某损失的一半即3893.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某赔偿3893.5元。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