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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司法责任制与个案公正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6-02-05 11:33:07


            司法责任制度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保障,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前提。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让审理者裁判,是讲审判权力的,让裁判者负责,是讲权力的主体——裁判者的责任。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权责的统一是因为审判权来自于宪法,它与公民权不同,权力的运行不是个人意思自治,而是法律本身的运行。故要法官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执行审判权必得严格遵守法律。而审判权严格依法运行,得出个案公正的结果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如果审判权不能够严格依法运行,司法公正受到破坏,个案公正是绝对实现不了的。因此个案公正的实现必得以审判权的依法运行为前提,而司法责任制度是审判权运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积极方面来讲,有责意味着有权。法官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意味着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权,谨慎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法官既已对案件负责,便须严格履行职权,过去那种以各种不恰当方式干扰审判的做法亦可结束。从消极方面来讲,法官对所审判案件终身负责,加大了违法违纪办案的成本,从而阻却违法办案现象。

            个案公正是司法责任制的目标、价值指向和检验标准

            个案公正虽然从时间发展上说是司法责任制度贯彻和落实之下的结果,但在逻辑上是在先的。我们先要树立确保实现个案公正的目标,然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努力去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度建设。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由无数公正的个案组成的。在司法责任制度的落实上,必须有鲜明的价值指向,那就是实现个案公正。也就是说,凡是有利与个案公正的事,就做,凡是不利于个案公正的事,就不做。在审判中所做的一切都应准确无误的指向个案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我们判断司法责任制度有没有得到落实,最终也不是看制定多少章程,写了多少文章——固然这些都是落实的具体环节——而是看有没有实现个案公正,只有个案公正广泛的、普遍的实现了,我们才能说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正确把握司法责任制度与个案公正的关系要做到两个统一

            第一,要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要提高我们的思想认识,首先要端正我们的态度,要认识到个案公正是我们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严格贯彻司法责任制,以严格的司法责任制为保障,努力实现个案公正。如果认识上有偏差,行动上必然会带来各种问题。如果不能全心全意为个案公正全力以赴,必然造成不好的后果,甚至严重的后果。所以主观认识与客观行动要统一,对这个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意志,从而有坚决的行动。

            第二,要做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司法责任制度作为制度,是有其普遍性的,而个案,有其特殊性。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是不是意味着要进行区别对待呢?恰恰相反,正确做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就必须克服案件的特殊性,把司法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贯彻下去。如果存在差别对待,就意味着司法责任制度还留有死角。如果每个案件或者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看人下菜碟”的情况,那司法责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我们必须阻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这也就要求我们克服重重阻碍,真正能够把司法责任制度贯彻下去。

        责任编辑:刘泽方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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