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50分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
案由:合同诈骗
案情:6月14日上午,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合同诈骗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宣判。涉案的62名被告人在中网互赢公司总经理的带领下,利用“网络关键词”进行诈骗,骗取钱款共计8400余万元。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石淑荣等5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另外贺某等11名被告人被定罪免刑。
案情回放
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网互赢公司总经理刘晓强(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地中网互赢公司内,以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中,谎称该公司系工信部下属单位,虚构有他人抢注或有买家高价收购等事实,诱骗被害人王某等259人在该公司完善关键词网络资源、购买付费业务,以此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442.905万元。其中,被告人石淑荣于2013年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曾任行政总监、全国行政总监,在此期间,中网互赢公司合同诈骗金额为8415.905万元;被告人申岩于2013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曾任财务部经理,在此期间,中网互赢公司合同诈骗金额为8442.905万元;其他大多数被告人直接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从几百万元到几万元不等。
庭审现场
被告人年龄普遍较小
6月14日上午9时50分,62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多名被告人低眉垂首,其中不少年轻的女孩不停擦拭着眼角,也有几名被告人在进到法庭的那一刻就不断地朝旁听席方向张望,微笑着向家人示意。旁听席上坐着50余名被告人亲属,他们表情严肃,不少人不停地抹着眼泪。
10时左右,法官开始宣读判决。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身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石淑荣作为全国行政总监、申岩作为财务部经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鉴于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被害人损失能够得到弥补,故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期。
据悉,62名被告人中有38人是90后,22人是80后,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很多人一开始并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已经触犯刑法。今年26岁、被定罪免刑的小严在闭庭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中网互赢公司电话直销员”是他大专毕业后来到北京,通过网络找到的第一份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门槛很低,公司内部有一套自己的“话术”,会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另外,他们的薪酬一般是保底工资加提成的形式,自己每天都被一些“成功学”洗脑着,时间久了,看见不少同事都如此做,也就慢慢心安了。小严还未过实习期,已经利用“网络关键词”诈骗了两位中年人各4万元、5万元,他拿到的最高月份的工资是3500元(底薪2200元)。
20分钟左右,宣判结束。听到判决后,不少被告人情绪失控,当庭痛哭。旁听席上也是哭声一片,多名被告人亲属迟迟不愿离开法庭。
网络关键词成诈骗新媒介
“关键词搜索”是一类新兴的网络产品,对于想在网络上树立和推广品牌的企业来说,这个“关键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经出现了专门经营此类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并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链条。同时,围绕“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优化、交易、转让等方面发生的刑事诈骗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
中网互赢公司的主要诈骗手段有两种:一是“谎称抢注促成交易”,即与作为关键词最初注册人的被害人取得联系,并虚构关键词的市场价值,诱使被害人购买公司注册、维护等服务。二是“冒充买家相互配合”,被告人冒充第三方“买家”同被害人取得联系,谎称欲购买被害人所持有的网络关键词,有的甚至愿意出好几个亿,以此要求被害人完善网络资源,意图促成虚假交易的方式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相关服务。
据北京一中院刑二庭负责人陶炜介绍,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是在2013年。近年来,案件数量、涉案金额以及被告人人数、被害人人数都在逐年增长。目前,该院及辖区法院已经陆续审理了5起涉及网络关键词的诈骗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杭州、嘉兴、合肥等地也相继发生了类似案件。
切勿轻信“一夜暴富”
此案承办法官宋振宇告诉记者,此案被害人多达259人,主要是中老年人。他们曾经在2012年和2013年左右,购买了一批关键词,实际上类似于被传销组织欺骗。因为当时注册之后,后续没有下文,也没有实际价值。后来,此案的被告单位总经理,通过置换或购买的方式,从原来的那些公司购买到这些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还有持有关键词的具体情况,这样他们打诈骗电话的时候就能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无误。
此案中被骗最多的被害人,投入了700余万元。有一部分被害人直到司法人员找到他们说明情况后,仍然不相信自己被骗,希望有朝一日自己注册的关键词能以百亿价格出售。
宋振宇提示,要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不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了解相关专业知识;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特别是实地审查;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针对此案被告人多系年轻人的情况,宋振宇强调说,如果年轻人在找工作时发现单位的行为违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怕惹麻烦、怕得罪人而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知道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仍在单位工作的,在法律上属于具有主观故意,则是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