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的争执时有发生,谁对谁错,网上自然分成两派,并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相指责。
抛开谁对谁错,笔者不禁想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的不要互相伤害。
笔者几年前曾参与过法国大审法院的庭审。那天是审理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庭审从早上九点开始,中午吃饭休息,下午两点继续,一直审理到晚上。当时已经将近晚上十点,在审理最后一个案件时,律师有事要迟到十分钟。法官需要决定是等待律师回来,还是将案件延期审理。法官征求出庭的检察官意见,检察官考虑后表示,可以等。于是,法官、陪审员和检察官休庭,饿着肚子等律师回来。十分钟后,律师急匆匆满怀歉意地赶回来,法官打趣地说:“律师小姐,你是去餐馆吃饱饭了吧?”法庭一阵哄笑,然后言归正传,庭审继续。
我真的很想在我们的法庭也能见到这种情形,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彼此尊重。
现实状况下,中国的法官普遍缺少职业尊荣感和荣誉感,人少案多,压力重重,付出的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以至于自己戏称为“司法民工”。
而中国的律师呢?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律师,被称为讼师、“刀笔先生”、“饵笔之民”,一直被看作是社会边缘人群。由于制度的限制和正统思想的排挤,讼师被认为是颠倒是非、串通衙门、教唆词讼的猥琐小民。自清末民初西方现代律师制度传入后,律师制度始终未能很好地站稳脚跟,在有些人眼中,律师更近于唯利是图的“商人”而非扞卫正义的“法律人”。
作为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律师,律师本来就是一个兼具商人和法律人的矛盾体。商人本性导致有的律师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职业道德备受诟病。
于是,法官和律师,本应是社会戾气的终结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有时却演变为“司法民工”相遇“饵笔之民”,以至于在庄严的国徽下上演对抗大战。
可是,即便以胜利者的姿态赢了今天这一仗,又如何?法官和律师的威信、尊严皆荡然无存。
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交流的桥梁。法官的职业特质决定法官不可能过多地与当事人交流。公众对法官的认识,很大程度上通过律师获得。律师对法官的评价,直接影响社会对法官的评价。只有不干扰、不拆台,不人为制造令社会公众怀疑个别法律职业群体甚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正性事件,法治的权威才能最终树立和维护。
我们是法律职业人,角色的不同仅仅决定着分工的不同,只有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才能让公正司法的阳光照耀在每个民众的心中,被民众感知、认可、服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和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