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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黄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pdf 2023年内黄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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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海龙汽车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30927MA****L097):本院受理原告陈现民、郭爱红诉你与魏凤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52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现民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0415.63元;二、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爱红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35496.78元;三、限被告魏凤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爱红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元;四、驳回原告陈现民、郭爱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陈现民、郭爱红承担76元,被告魏凤岭负担506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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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受内黄县人民法院委托,就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采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采 购 人:内黄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二、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23年1月4日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 三、评审信息 评审日期:2023年1月31日 评审地点:安阳市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 四、入围信息 入围供应商:河南京法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动产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8万元; 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辅助工作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100万元以下≤5‰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1‰ 5万元以下的≤2% 超过5万元的部分≤1% 4.5‰ 0.9‰ 1.80% 0.90% 7.2万元 1.8万元 27万元 入围供应商:河南省鼎信拍卖有限公司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动产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8万元; 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辅助工作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100万元以下≤5‰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1‰ 5万元以下的≤2% 超过5万元的部分≤1% 4.25‰ 0.82‰ 1.70% 0.82% 8万元 2万元 26万元 (注:其他成交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内黄县人民法院 招标人联系人:宋先生 招标人联系电话:1883722957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和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567720996 六、其他应说明事项: 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在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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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受内黄县人民法院委托,就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范围即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范围:1.1、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1.2、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并制作视频、图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态的资料,开展拍卖财产展示、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1.3、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1.4、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1.5、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1.6、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1.7、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具体以实际合同为准。1.8、合作期限:1年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具备从事网络辅助工作的能力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万元(截止至2023年1月4日)。■提供营业执照和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材料2.2、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设备。■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并附现场照片;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提供相关执业证书和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提供相适应的摄影、摄像等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单据。2.3、具备能够与网拍平台和人民法院网拍管理平台进行相关数据交换、传输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4、在国内有司法辅助工作的成功经验。■提供合同或法院出具的证明和甲方良好评价表(格式自拟)等相关证明材料2.5具备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入库(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3)组织机构存在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组织机构。三、报名3.1、报名时间: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1日,上午0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3.2、报名地点: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和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3.3、报名方式:在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和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现场报名或网上电子邮件报名。网上电子邮件报名将报名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cay126@126.com)。发送成功后,请致电至代理公司18567720996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未按照上述的要求操作,出现问题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有疑问请电话咨询。3.4、招标文件领取须携带的资料:申报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和资格证明材料。3.5、招标文件费用:报名费500元/份,售后不退。逾期不再接收资料,且不纳入本次选定范围。四、评选程序4.1、审查评选。针对本次评选,将成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成员3人,根据申请机构当天提交书面材料择优选择2家拟入库机构。评选于 2023年1月31日上午10:00在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和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进行。4.2、公告、公示及备案。本次招标公告、拟入库机构名单将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入库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本院对提出异议的机构进行复核,如异议成立,将从入围名单中删除。公示期满后与辅助机构签订合同,并向本院纪检、督查部门及上级法院备案。五、其他事项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六、联系方式招标人名称:内黄县人民法院招标人联系人:宋先生招标人联系电话:1883722957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省航澈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和朝阳路东方明珠二期17号楼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女士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56772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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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文(身份证号码: 2302811989****2514):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安诉你与邢龙生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527民初44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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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3690422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你与刘百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527民初44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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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龙生(身份证号码: 2311211999****5317):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安诉你与刘百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527民初44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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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彩、杨小刚、杨雷杰、刘蓝洁:本院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527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罚)息(从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按照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0.44‰计算;从2021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5.66‰计算,履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1668.47元);二、被告杨雷杰、刘蓝洁、杨雷鸿、鲍彩娟、杨小刚、张彩彩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雷杰、刘蓝洁、杨雷鸿、鲍彩娟、杨小刚、张彩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庄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东庄法庭联系人:李帅 联系电话:0372-2395189邮编:45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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