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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何茂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为充分维护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放退赔款项,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已在公安机关报案且在审计报告中登记的何茂云案集资参与人。 二、公告时间: 1、期限:自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夏邑县东环路与一环路交叉口北20米路西尚客优酒店会议室。 联系方式:0370-6555977 四、所需材料: 1、集资参与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复印件,集资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集资参与人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和村委、居委会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受兑付人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本人Ⅰ类银行卡号。 五、兑付政策: 1、依法依规,按照司法审计结果以息抵本、按人核算、按比例兑付。 2、对司法审计结果有疑议者,应在登记期内提出,交处置组处置,过期不予受理。 六、兑付方式: 本次登记公告结束后以银行转账方式集中兑付。 七、其它事项: 1、前来登记人员请自觉佩戴口罩,自觉按次序排队。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处置工作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如有其他意见或建议可书面向处置工作组提出。 4、公告之日起,请相互转告,逾期登记不确认者视为放弃权利,后果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擅自伪造冒领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特此公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2022年1-6月,夏邑法院行政案件共新收68件,较去年同期的49件,增幅38.78%。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案件类型及增比态势    2022年1-6月,夏邑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68件,其中主要案由增长情况如下表:    序号 案由 2022年1-6月新收(件) 2021年1-6月新收(件) 增幅1 行政征收 7 1 600%2 行政处罚 17 17 0%3 行政登记 15 12 25%4 行政行为 12 7 71.43%5 行政强制 6 7 -14.29%6 其它 11 5 120%二、通过对2022年夏邑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呈现出如下特点 (1)行政征收纠纷增幅明显。    一是我县法院今年发起向公众展开司法援助活动,鼓励法官走进社区、走进乡镇对辖区内民区进行普法宣传、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导致民众维权意识增强、诉求欲望空前高涨,二是夏邑主城区的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进入尾声,城市化进展迅速,以曹集乡政府、城管镇政府为被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案件分布行政管理领域广泛,类型多样   夏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分布行政管理领域广泛, 涉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行政等管理领域。但案件分布的管理领域仍主要集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管理领域。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伤认定、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征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3)当事人对起诉条件把握不准,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比较大。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化了诉权保护意识,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诉权得到充分保护。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行使诉权的能力不足,所提诉讼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以及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仍然较多。对不具备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上半年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比36.76%。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有: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原、被告)主体不适格、当事人就同一诉请重复起诉、所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处理 对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起诉、少数业主对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起诉、前置基础性合同未解除直接对后续颁证行为起诉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法治轨道内平衡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 把依法治理与推进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地方发展结合起来,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二是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恪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行政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和程序用权,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2、强化程序意识。注重程序正当性和规范化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和保证, 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行政机关要全面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正当。一是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按照法定的各项程序环节依次进行, 杜绝出现遗漏程序、颠倒程序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重视正当程序的运用, 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告知行政行为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听取陈述和申辩,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阻力和矛盾。三是行政机关要强化程序风险意识、程序优先意识,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间进行。特别是在做出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出具书面决定等法律文书,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养成办事讲程序的执法习惯。3、加强府院联动。   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动机制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是进一步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深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形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工作合力,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二是加强诉源治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特别是对于涉及政策性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群体性利益问题,通过裁判难以实质性解决的行政争议,力求通过协调化解。三是大力推进司法建议和“白皮书”公开工作。扩大司法建议使用范围,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建立司法建议的监督和回访制度,切实增强司法建议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助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导作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2022年1-6月,夏邑法院民事案件共新收4189件,较去年同期的4317件,降幅2.97%。其中5个基层法庭新收案件2314件,占全院民事新收案件总数的55.23%,具体情况如下:一、民事一审新收案件情况序号 案由 2022年1-6月新收(件) 2021年1-6月新收(件) 增幅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989 1089 -9.18%2 合同、准合同纠纷 2283 2141 6.63%3 侵权责任纠纷 434 463 -6.26%4 物权纠纷 142 161 -11.8%5 劳动争议纠纷 25 47 -46.81%从案由分析,2022年上半年合同、准合同纠纷最多,该类案件新收2283件,占新收案件54.5%,其次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占比分别为23.61%和10.36%。除合同、准合同外占比较重的其他四大案由新收的案件数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降幅较大的是劳动争议纠纷,降幅为46.81%。    二、民事案件发生率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分析(一)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疫情影响下,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增多,该部分企业创业启动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贷,因其承受风险能力本身较差,加上疫情影响,导致出现了产品积压、资金回笼困难等问题,不能按时偿债,借款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保持较大基数。部分借款人超出自身还贷能力进行借贷,出借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未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甄别,因此产生诉讼。(二)诉源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重点领域风险化解不容松懈2022年1-6月,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主要民事案由及部分常见民事案件类型收案量实现一定的回落,表明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夏邑法院学习“枫桥经验”、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取得一定效果,部分矛盾纠纷实现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但民事案件仍保有较大基数,房地产市场、民生领域等重点领域的民事案件均形成较大体量,加之疫情影响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更大压力,因此,围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安全稳定风险排查化解工作丝毫不容松懈,夏邑法院应当强化责任担当,摸清安全稳定风险底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三、综合治理建议(一)助推安全稳定发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参与诉源治理的合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纠纷源头防控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聚焦金融风险、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通过履行司法建议职能、编发审判白皮书、强化对大数据的分析研判,促进有关部门科学决策、规范行为、消除隐患、改进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提前防控和化解重大矛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积极利用各种平台、网络、报纸杂志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深入辖区开展法律讲座、发放宣传手册、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依法应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案件扩大公开面,用身边的真实案例警醒人们,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三)倡导正确的婚姻观念,促进婚姻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司法机关要不定期通过巡回法庭、送达下乡、讲授法制课等方式,强化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增强遇事找法的意识。二是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基层组织尤其是社区(村)居委会,其工作人员对所在社区(村)的居民(村民)的基本情况更加清楚,可以提前了解并介入家庭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离婚率的升高使得单亲家庭的孩子也随之增多,审理案件时要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同时督促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群众聚集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2021年8月4日起,夏邑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进行立案、申诉信访。 一、网上立案、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googlemimi.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 二、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可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雪枫路西段夏邑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材料”和准确的联系方式。 三、倡导通过线上调解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 四、案件查询、联系法官、诉讼咨询、诉讼交费、退费等请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立案、诉讼交费、退费事宜也可拨打0370-6270696进行咨询。 五、网上申诉信访。请登录http://ssfw.googlemimi.com/或者百度“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录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申诉信访模块”,点击进入申诉信访。 六、电话和邮政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拨打夏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电话(0370)3031370,或将信访材料邮寄至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雪枫路西段夏邑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办公室。 特此通告 夏邑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为了尽量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及申诉信访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正常诉讼秩序,经研究决定,从8月2日起本院诉讼、执行和申诉信访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01 1.在线立案。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googlemimi.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 立案庭、各人民法庭、道交团队、民庭、执行局联系电话: (2)孔庄人民法庭,联系电话: 17603708608 (4)会亭人民法庭,联系电话: 0370-3031007 (6)王集人民法庭,联系电话: 0370-3031011 (8)民二庭,联系电话: 0370-3031373 (10)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 0370-3031027 3.案件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投诉举报,请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 5.信访来访等外来人员进入机关时,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测温、扫码,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有效证明;现场接访还应提前向法警队报备。 6.各业务部门组织庭审(听证)请以线上模式为主;确需线下进行的,能推迟的尽量推迟,不能推迟的请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加庭审(听证)人员进行认真排查了解;线下庭审务必提前将庭审(听证)和参加人员信息报法警队备案,通知参加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有效证明并测温、扫码后进入机关,同时尽量减少旁听人员;审判长为法庭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02 开庭、执行案件约见法官 2、旁听人员请勿进入法院区域,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可通过“中国 庭审公开网”网上旁听。 3、执行案件约见执行法官,请直接与执行法官联系具体时间、地点。 04 1.请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制度,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3.请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各人民法庭等区域办理诉讼事项过程中,应遵守“单独办理、一米线外等候”原则,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离开。 夏邑县人民法院
        ·编者按: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问题。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辛勤耕耘、无私奉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关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总体下降,医疗秩序有所好转,医患双方满意度提升。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对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及时审判。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去年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不顾自身安危,奋战在抗疫第一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但个别地区却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等案件。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于今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其中2件死刑案例是:员明军故意杀人案(甘肃兰州杀医案),孙文斌故意杀人案(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另外6件案例是: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广伟寻衅滋事案,曹会勇寻衅滋事案,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责任和使命。                                      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蓄意报复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罪行极其严重 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经预谋持刀杀害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3.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4.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 5.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捅刺、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6.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系累犯 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殴打医生致轻伤 8.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案例1员明军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员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员明军到甘肃省兰州市五洲皮肤病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暗褐色沉着斑,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表浅电解术等治疗。一个疗程结束后,员明军自认为疗效不好并对其造成烧烫伤,要求医院赔偿并扬言报复。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因员明军无端索要高额赔偿而未果。同年12月,员明军决意报复张某,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员明军携带刀具闯入五洲皮肤病医院张某的办公室,将门反锁,持尖刀朝张某胸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在张某倒地后又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颈部等处,致张某颈内外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及左肺静脉、双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员明军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二)裁判结果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明军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员明军已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医学是复杂的生命科学,诊疗方案是医生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对治疗效果要理性对待,不能仅因自认为治疗效果不佳就迁怒于医生甚至报复行凶。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案例2孙文斌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文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2019年11月12 日,被告人孙文斌之母(95岁)因患哮喘、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到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2 日出院。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同年12月4日,因孙母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孙文斌联系999急救车将孙母送至北京市民航总医院。孙母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被留院观察。孙文斌认为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首诊医生杨某(被害人,女,殁年51岁)的诊治有关,遂对杨某怀恨在心。同月8日,孙文斌返回其暂住地取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扬言要报复杨某,并多次拒绝医院对孙母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同月24日6时许,杨某在急诊科抢救室护士站向孙文斌介绍孙母的病情时,孙文斌突然从腰间拔出尖刀,当众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杨某倒地,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持刀捅刺杨某颈部,致杨某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文斌作案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投案。(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文斌因母亲就医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归咎并迁怒于首诊医生杨某,事先准备尖刀,预谋报复杀人,并在医院急诊科当众持刀行凶,致杨某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文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孙文斌已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使命,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底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文斌在将其年迈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母亲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认为其母病情未见好转与首诊医生的诊治有关,经预谋后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文斌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案例3柯金山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柯金山,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务工人员。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就医。同月29日上午,柯金山等家属因田某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日21时40分许,田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隔离区护士,护士查看后通知隔离区外的值班医生高某。其间,柯金山大喊大叫、拍打物品。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遂返回办公室向主任报告,同时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零时许,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在隔离区护士站对高某进行质问。其间,柯金山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在高某返回医生办公室途中,柯金山和田某的女儿继续拦截、追打,致高某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头面部及左肘受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柯金山抓获。高某因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山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柯金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柯金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发生在疫情爆发区湖北省武汉市的伤医案例。被告人柯金山等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柯金山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案例4李苏颖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苏颖,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苏颖在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苏颖松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苏颖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苏颖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定点收治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苏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苏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的伤医扰序案例。被告人李苏颖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苏颖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案例5李广伟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广伟,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无业。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广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果口腔门诊就医,经检查后未同意医生马某提出的治疗方案。李广伟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返回该口腔门诊进行理论,并扬言要报复马某。后李广伟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该口腔门诊,寻找马某欲进行报复未果,此时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于某挣脱后,李广伟在诊疗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李广伟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当日,李广伟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裁判结果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伟为泄愤,在医疗机构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广伟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依法惩处。李广伟虽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广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理性就医,遇矛盾加强沟通,是全社会积极倡导的正确就医理念,患者不能因对治疗或检查效果不满而动辄泄愤报复医务人员。本案是一起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广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案例6曹会勇寻衅滋事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曹会勇,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农民。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送朋友到陕西省太白县县医院就诊。其间,曹会勇持挂号单到医院二楼找医生,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高某躲开后,曹会勇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场的值班护士韩某上前阻拦,曹会勇脚踢韩某。后其他医务人员将曹会勇拉开,曹会勇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将曹会勇制服带走。(二)裁判结果本案由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陪同朋友就医,随意殴打医生致轻伤,并脚踢上前阻拦的护士,谩骂医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会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曹会勇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会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出现多起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员酒后在医院滋事扰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会勇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案例7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郭辉伙同他人在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案例8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李洪团,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人黄昌青,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李红司,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红军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李红军和被告人李洪团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被告人李红司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处。当晚,李红司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红司、黄昌青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李红司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黄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李洪团经与李红军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李红军再次让李红司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李红军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李红司、黄昌青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同月22日,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等人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输液室、观察室、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当日14时许,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李红司乘机逃离,后主动投案。因本案致上述卫生院门诊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椅、监控设备等物品被损坏,维修费用共计18 770元,重新购置输液座椅25张(价值共计24 830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聚众扰乱卫生院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该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红军、李洪团系首要分子,黄昌青、李红司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李红司有自首情节,李红军、李洪团如实供述罪行,黄昌青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黄昌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红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审裁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患者医治无效死亡,悲痛者莫过于亲属。患者亲属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置有分歧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违规停尸、聚众围堵、损毁财物、妨害公务等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表达不满。这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卫生院聚众扰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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