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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2年12月13日至23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联系电话:0394--7705578(上班时间) 2、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箱:tkfysjt@126.com 3、信件举报 地址及联系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 罪犯吕运动因犯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罪犯吕运动以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吕运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本院受理由罪犯白五成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白五成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附1.罪犯白五成基本情况。被告人白五成(曾用名白五),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807148714,回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扁担街10号。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白五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太康县人民法院公示本院受理由罪犯赵隆昌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赵隆昌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2022年8月4日附1.罪犯赵隆昌基本情况:赵隆昌,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211030315,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行政村赵庄。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被告人赵隆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太康县人民法院公示本院受理由罪犯徐汝领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徐汝领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2022年8月4日附1.罪犯徐汝领基本情况:徐汝领,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101022111,农民,籍贯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田店行政村徐桥村。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被告人徐汝领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示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2年7月7日至13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联系电话:0394--7705578(上班时间)     2、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箱:tkfysjt@126.com     3、信件举报      地址及联系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 罪犯张团伟因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罪犯张团伟以重大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张团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 示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1年7月7日至13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联系电话:0394--7705578(上班时间)    2、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箱:tkfysjt@126.com    3、信件举报      地址及联系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 罪犯刘新平因犯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刘新平以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刘新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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